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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56號 原   告 真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南山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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