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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保養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66號 原   告 川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綢 原告因給付維修保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02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份,查明被告法定代理   人有無變動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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