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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70號 原   告 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上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達鴻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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