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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71號 原   告 格森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祖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達鴻先 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9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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