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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5 年度沙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90號 原   告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照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遷讓房屋現值,並 連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256,000元,一併補繳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 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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