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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彬 訴訟代理人 翟威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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