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壹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