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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小字第 6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壹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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