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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小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 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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