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秋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
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
上訴不合法定程式,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一、查
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