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重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雲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3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