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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簡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重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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