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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簡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筱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重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2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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