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筱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重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2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6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