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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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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軒 訴訟代理人 鄭家林 上 訴 人 卓長胤 訴訟代理人 吳米紜 上 訴 人 蘇芳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黃碧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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