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清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豐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
261號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5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