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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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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簡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豐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沙簡字第 261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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