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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簡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號 原   告 安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新生 訴訟代理人 徐力恩 被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7日15時4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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