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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04號 原   告 丹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被   告 柯秀蕊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330元 (依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即:公告土地現    值84,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點83平方公尺×原告之    應有部分483分之114=96,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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