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5號
原 告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城鐘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