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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6 年度沙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9號 原   告 世旺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達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歡有限公司等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承租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巷○   號(下稱A房屋)之世旺鐵工廠內肆格由西向東部分約占系爭   房屋若干比例(下稱甲部分)? 二、提出承租物即系爭房屋前面空地土地(下稱B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並陳報約占B土地若干比例(下稱乙部分)? 三、提出承租物即系爭房屋後面獨立房(下稱丙房屋)最近課稅現   值,如無課稅現值,陳報丙房屋現值? 四、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應依甲部分乘以A房屋106年課稅現值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乙部分乘以B土地106年公告現值+   丙房屋現值+150萬元(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   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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