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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志勝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台灣電氣硝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田卓弘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蔡朝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3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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