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沙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開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章得
訴訟代理人 岑沛圻
劉國泰
被 告 林長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陸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
期間,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13日
因會計岑沛圻作業疏失,將原欲發給被告之年終獎金新臺幣
(下同) 3000元,key成30000元,即多key一個0,會計於107
年2月26日上班,發現此疏失,即時通報老闆及主管,並以
LINE訊息通知被告,請被告將原告多匯之27000元款項匯回
原告公司帳戶,被告未匯回後,會計
復於107年3月2日及同
年月8再次詢問提醒被告,
惟被告
迄未將原告多匯之獎金
27000元退回公司帳戶。經原告於107年3月6日至新竹縣勞工
處申請調解,於同年4月10日下午14時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建請被告將多匯款獎金27000元歸
還原告公司帳戶,被告不同意,調解結果不成立。被告無
法
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爰依
民法第179不當得利規定,提起
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2700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7000元。
二、被告
抗辯:原告確有於107年2月13日匯年終獎金3萬元至伊
帳戶內,伊之年終獎金確為3萬元,並
非原告誤為給付。107
年農歷過年(
按107年農曆除夕為107年2月15日)前伊配合原
告要求至大陸蘇州出差,107年2月19日伊明確向原告公司副
總經理蘇東宏表示伊短期內無法至大陸地區工作,同年月21
日蘇東宏於電話中向伊表示今年總經理核發3萬元年終獎金
予伊,伊為何不去大陸地區工作。
嗣於同年月23日原告公司
會計即稱發放予伊之年終獎金是伊KEY錯,要求伊歸還27000
元,同年月24日蘇東宏傳訊息告知伊2月26日(星期一)不須
至臺中臺積電出勤,伊詢問蘇東宏原告公司不是正須要人手
幫忙組裝,蘇東宏強調原告公司另有安排,伊等原告公司聯
絡等了2日,蘇東宏於同年月28日(星期三)以訊息告知要求
伊至臺南去做與原工作內容不相關之搬家人員,因伊係應徵
科學園區內機臺組裝人員,
乃拒絕接受搬家人員之工作。伊
認為原告應係因伊有私人事由無法至大陸地區工作,原告才
事後故意刁難說伊年終獎金只有3千元,是會計誤KEY多1個0
而誤發3萬元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之年終獎金係原告公司總經理
劉國泰所核定,原告公司領日薪之員工僅3人,只有被告在
臺灣地區,另2人均在大陸地區。
系爭年度原告公司年終獎
金核定之原則為外派大陸地區之員工3萬元,臺灣地區領日
薪之員工為3千元,被告係臺灣地區領日薪之員工,故被告
年終獎金係3千元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固定有明文。惟按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之成立,須當
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
產上之損害,係屬無法律上之原因,
始足當之;在給付型之
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
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
而定;倘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
針對所存在之法定或約定之
法律關係為目標)而對他方之財
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
法律上之原因(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530號民事
裁
判,亦同此旨)。
(二)勞動基準法
所稱之勞工係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雇主係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
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工資係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均屬之。又年終獎金雖非經常性給予,惟事業單位於營業
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
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
或分配紅利,此觀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9條之規定即明
。再者,勞動基準法第29條之規定,衡之保障勞工立法本旨
,應認係強行規定,縱令勞動契約中未予明訂,亦應依該法
條規定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三)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
之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之規定自明。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
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
,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
。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
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
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
(四)查:
1、原告為發放被告之年終獎金,而於107年2月13日匯款3萬元至
被告帳戶內之事實,為二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薪資
轉帳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影本在卷
可稽,已足認定。原告
雖主張被告之年獎金只有3000元,係原告公司會計疏失誤多
key1個0而誤發放30000元予被告等語,惟原告僅提出薪資轉
帳明細表及line對話紀錄影本欲證明其所主張之事實,始終
未提出原告公司年終獎金核發過程之相關紀錄或資料為證。
而原告所提出之薪資轉帳明細表及line對話紀錄影本,僅
足
證明原告公司會計岑沛圻於107年2月13日發出內容為其今天
才發現公司要給被告的年終獎金3000元,因為其疏失,key成
30000元,多了1個0,請被告將27000元退回公司之line訊息
予被告,而被告於同日亦曾回覆前天副總才說總經理發3萬元
給伊,今天你就說多匯了,有太多太多的剛好了等語之line
內容,要不足以證明被告之年終獎金應為3000元
而非30000元
。
2、且查,證人即原告公司總經理劉國泰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除證
稱:原告未與被告約定有無年終獎金,亦未約定如果有年終
獎金的話如何發放。被告係採日薪制員工,跟被告一樣的員
工尚有張景山及喬昱屏等語外,並證稱:「(張景山、喬昱屏
的年終獎金如何給?)當初有討論採日薪計的在大陸的是三萬
元,他們二人應該是比較常在大陸,但他們今年都在大陸。1
07年發的年終獎金是員工106年度工作表現以及對他們107年
度的工作期望。」、「(張景山、喬昱屏106在大陸的時間多
久?)我還要查。」、「(106年度員工的年終獎金是誰核定的
?)我及副總蘇東宏及老闆陳章得三人討論後決定,是在我辦
公室討論的。討論的時候只有我們三個人在場。當天討論完
就決定了。討論的時間大概是在107年1、2月間。結論是:月
薪計以表現用1個月或是1點5個月不等發給,日薪的部份:在
106年在大陸待比較久的給3萬元,在臺灣的就給3千元。所謂
在臺灣是指只有去幾天或幾個禮拜的人。」、「(你們三人決
定年終獎金如何發給後,後續的作業流程為何?)後續就是我
跟會計岑沛圻講,『我是口頭告訴岑沛圻哪一個人年終獎金
是多少,但是我自己有1張紙寫哪一個人年終獎金是多少』。
」、「(你除了口頭告訴會計岑沛圻外,有無提供任何記載哪
一個人年終獎金是多少的書面資料給岑沛圻?)有。」、「(
是哪1份資料?)那份資料就是我剛才說的,我隨便寫的資料
。」、「(那張紙是什麼顏色?)顏色我忘記了。」、「(那份
資料是手寫還是打字的?)我手寫的。」、「(那份資料還在
嗎?)不在了,我忘記岑沛圻有無還給我。」、「(你把那份
記載年終獎金發給金額的紙交給岑沛圻之後,後續如何處理
你知道嗎?)這部份要問岑沛圻。」、「(是誰先發現被告
本
案年終獎金發放有誤?)是會計岑沛圻先發現,並且主動告訴
我的。時間是在農曆年過完後上班時,但是日期不記得,他
跟我說意思是他好像KEY錯了有多發。我就叫他跟被告聯絡,
看能不能追回來。」、等語。而證人即原告公司會計岑沛圻
除證稱:伊在原告公司擔任會計,已經5年多了等語外,並證
稱:「(原告公司向來都是如何決定員工年終獎金的?)由主
管看員工表現決定。主管是指陳章得、劉國泰、蘇東宏3人。
」、「(主管決定員工年終獎金的金額之後,後續如何處理?
)我會做1張表,上面記載每個人年終獎金金額。劉國泰先生
會在我的表上面用鉛筆寫這個人的年終獎金是多少。我剛才
說我會作1張表,那張表上面只會有公司員工的名字及到職日
以及該員工是日薪還是月薪。」、「(法官請證人岑沛圻於筆
錄紙上畫出那張表的格式。)證人當庭製作完成呈庭,並證稱
到職日、姓名、薪資、這些欄位我都會先用電腦寫好再列印
出來,再交給劉國泰先生。劉國泰先生會在薪資旁邊那個空
白欄位寫上那個人年終獎金是多少。劉國泰先生寫完後會交
給我,我再按照劉國泰所寫的年終獎金金額在電腦上打進電
腦,然後列印出來,再做薪資轉帳,那張完整的表我自己會
留著,劉國泰有用鉛筆寫的那張我丟掉了。」、「(從你到職
開始,原告公司年終獎金核定發給方式都是這個流程?)是的
,沒有變過。」、「(年終獎金的薪資轉帳是如何作的?)我
會去下載合庫銀行的媒體薪資轉帳的檔案,依照剛才所說的
表,填載轉帳金額,再列印出來,交給負責人陳章得蓋上公
司大小章,再交給我,我再交給銀行去轉帳。不會再經過劉
國泰先生。」、「((提是原告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有人與
被告採相同敘薪方式?)還有2個人,張景山、喬昱屏都是跟
被告一樣採日薪制。」、「(張景山、喬昱屏106年度年終獎
金是多少?)2個人都是3萬元。」、「(這二個人年終獎金是3
萬元,為何被告是3千元,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
你們公司是誰先發現匯給被告的年終獎金錯了?)是我先發現
的,是年後上班時,我整理資料時發現的。」、「(發現的過
程,請詳述?)我發現年終獎金發放總表的金額與公司請款的
計價單金額不符,我就把電腦資料打開來看,才發現被告部
份多打了1個零。」、「(你所稱的年終獎金發放總表與計價
單現在哪裡?)在我的辦公室,這兩份資料我沒有提出,因為
我認為我已經有提出LINE的資料。」、「(對於證人劉國泰先
生證稱,本案的年終獎金員工發放金額他只有口頭告訴你並
且交給你一張他事先用隨便一張紙,上面寫哪個員工年終獎
金發多少,與你證述情節不一樣有無意見?)有意見,他一定
是忘記了。他忘記我是做剛才我說那個表格給他。」、「(劉
國泰有無用隨便一張紙上面寫哪個員工發多少年終獎金給你
?)沒有。」等語。核證人劉國泰及證人岑沛圻
上開所證情節
,對於本件究係劉國泰先隨便在一張紙上寫好各員工應發放
年終獎金之金額後,再將該張紙交予岑沛圻,抑或係岑沛圻
先將其已以電腦打字打好後再列印出來之表格交予劉國泰填
載各員工年終獎金乙情,所證
顯有不一。再依證人岑沛圻所
證伊任職原告公司擔任會計約5年以來,原告公司年終獎金之
發放流程及作業方式均一樣等語,則證人劉國泰端無誤記之
理,其竟證稱係伊先隨便在一張紙上寫好各員工應發放年終
獎金之金額後,再將該張紙交予岑沛圻
云云,所證實值存疑
。又依證人岑沛圻所證,本件其既係因為其發現年終獎金發
放總表的金額與公司請款的計價單金額不符,才發現誤放被
告年終獎金,該2份資料且還在原告公司,則原告竟始終未提
出該2份資料
以實其說,益難遽信原告主張確為真實。
3、再者,證人蘇東宏證稱:「(在原告公司單任何職務?)目前
是副總經理,107年2月份我還是經理。」、「(原告公司僱用
被告當初是誰談的?)是我談的。」、「(當初跟被告面談的
時候及之後,有無跟被告談過被告的年終獎金如何計算?)面
試的時候我跟他說的很清楚。我說公司員工有分日薪及月薪
,日薪的原則上沒有年終獎金的,因為她們的薪水會比較高
。但是公司如果有賺錢,由公司斟酌發一點獎金。」、「(原
告公司僱用被告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公司有僱用契約,但我
不記得有無跟被告簽立契約。」、「(在原告公司任職多久?
)已經6、7年了。」、「(公司對於哪個員工要給多少年終獎
金是誰核定的?)我任職期間第三年開始都是由我、劉國泰、
陳章得三人討論決定的。之前的是劉國泰跟陳章得決定後再
問我的意見。」、「(你跟劉國泰、陳章得討論員工年終獎金
後,後續如何執行?)因為我一直在台南公司,那我們三個人
決定好之後,由陳章得、劉國泰告訴會計每位員工年終獎金
金額。」、「(陳章得、劉國泰如何告訴會計的?)我不知道
。」、「(今年107年你是否曾經打電話給被告說他的年終獎
金是三萬元?)『我沒有這樣直接講』。」、「(那你是如何
對被告說的?)原則上公司員工有到大陸的年終獎金是3萬元
,在臺灣的只有3千元,我講的意思大概沒有錯。」、「(那
你在電話中是如何對被告說有關系爭年終獎金的事情,請盡
量用原話講一遍?)是被告打電話問我的,被告問我說今年年
終怎麼發,我說公司員工採日薪計的,在大陸的有年終獎金3
萬元,我就說這樣而已。」、「(被告有無問你說他是算臺灣
的或大陸的?)沒有。」、「(依照你的回答你並沒有告訴被
告他的年終是多少?)對。」、「(被告有無追問你,他的年
終是多少?)被告沒有追問。」、「(這是何時發生的事情記
得嗎?)應是公司尾牙之後的事,那時候公司年終獎金是否已
經發放我不記得了。」、「(107年發放的年終獎金,你們三
人是如何決定每個員工多少?)我們三人討論的結論是日薪計
者,在大陸的是3萬元,在臺灣的是3千元,因為那時候在大
陸的沒有回來臺灣過年。」、「(你們三個人討論的時候,所
謂在臺灣在大陸是如何區分的?)在大陸的,三個月回來一次
,但是來來去去幾呼整個106年都在大陸。」、「(被告在106
年有去過大陸嗎?)被告只有由公司出資去那邊學新的技術,
只有3、4天而已,被告並沒有在大陸工作過。」、「(今年10
7年2月19日被告有跟你說,他短期內他無法去大陸工作?)
如果斷章取義的話是有的。之前被告答應要去,所以我們才
會安排被告去大陸受訓,後來被告又因私人事情向我表示他
他不能去。被告是在107年農曆年過年後,後改稱應該是107
年農曆年初二、初三左右,被告打電話給我,跟我表示說他
因私人事情無法到大陸工作。」等語。
4、證人蘇東宏雖亦證稱:原告公司之年終獎金核定方式為伊與
陳章得、劉國泰一起討論決定,採日薪計之員工,長時間在
大陸地區者年終獎金為3萬元,被告係在臺灣地區之員工為3
千元等語,惟證人蘇東宏現職原告公司副總,為原告公司現
職高階主管,所證本有附和、偏頗原告
之虞。況證人蘇東宏
先係證稱:「(今年107年你是否曾經打電話給被告說他的年
終獎金是三萬元?)『我沒有這樣直接講』。」云云,
旋又改
稱:「「(那你是如何對被告說的?)原則上公司員工有到大
陸的年終獎金是3萬元,在臺灣的只有3千元,我講的意思大
概沒有錯。」,之後又改稱:「(那你在電話中是如何對被告
說有關系爭年終獎金的事情,請盡量用原話講一遍?)是被告
打電話問我的,被告問我說今年年終怎麼發,我說公司員工
採日薪計的,在大陸的有年終獎金3萬元,我就說這樣而已。
」、「(被告有無問你說他是算臺灣的或大陸的?)沒有。」
、「(依照你的回答你並沒有告訴被告他的年終是多少?)對
。」、「(被告有無追問你,他的年終是多少?)被告沒有追
問。」、「(這是何時發生的事情記得嗎?)應是公司尾牙之
後的事,那時候公司年終獎金是否已經發放我不記得了。」
云云,核證人蘇東宏所證,先係證稱伊沒有直接對被告說他
的年終獎金是3萬元,旋又改稱:「(那你是如何對被告說的
?)原則上公司員工有到大陸的年終獎金是3萬元,在臺灣的
只有3千元,我講的意思大概沒有錯。」云云,之後又改稱:
在大陸的有年終獎金3萬元,伊沒有告知被告他的年終獎金是
多少云云,所證先後已有不一。且原告早於107年2月13日即
已將年終獎金3萬元匯入被告帳戶,則被告又何需再打電話詢
問證人蘇東宏其年終獎金係多少?而被告既打電話詢問證人
蘇東宏其年終獎金係多少,證人蘇東宏復早知被告年終獎金
為3千元,則其何以不告知被告其年終獎金是三千元,反而僅
對被告表示原則上公司員工有到大陸的年終獎金是3萬元云云
,亦徵證人蘇東宏所證情節有悖常情,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
確為真實。
5、綜上,被告抗辯其年終獎金確為3萬元而非3千元,本件並非
原告誤匯款項,而係被告於107年農曆過年期間向原告公司副
總經理蘇東宏表示伊短期內無法至大陸地區工作,同年月21
日蘇東宏於電話中向伊表示今年總經理核發3萬元年終獎金予
伊,伊為何不去大陸地區工作。嗣於同年月23日原告公司會
計即稱發放予伊之年終獎金是伊KEY錯,要求伊歸還27000元
,伊認為原告應係因伊有私人事由無法至大陸地區工作,原
告才事後故意刁難說伊年終獎金只有3千元,是會計誤KEY多1
個0而誤發3萬元等語,既非無據,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說
,自
難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給付被告系爭3萬元
款項既係核發予被告之員工年終獎金,依前開說明,原告交
付被告系爭款項,自不該當「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
要件。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之本件請求,
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7,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
無庸逐一審酌論述,
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64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1,000元、被告繳納之證人旅費1,0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9及第78條,應由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