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209號
原 告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姿蓉
訴訟代理人 蘇裕詮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
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
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
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4日委任原告代為辦理中國
新型專利申請、領證及繳納第一年年費各支出新台幣(下同
)25,000元、14,500元,合計39,500元未清償,原告屢次向
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
資料、被告身分證影本、請款單為證,
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
事實為真正。
(二)按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
必要費用,
委任人應償還
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546條
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請求給付本件代墊款
39,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年6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1,400元(原告
繳納之
裁判費1,000元及登報費用4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