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698號
原 告 李鷦涌
被 告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31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126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
可按,是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