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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小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698號 原   告 李鷦涌 被   告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31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126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按,是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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