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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建簡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捷達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強 被   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間向原告要求提供TRANE CV HF 800RT離心機年度保養服務及TRANE CVHF UC800油泵加熱 器更換服務,經原告分別於106年7月6日、106年7月26日提 出報價單,上開服務各報價新臺幣(下同)147,000元、18, 480元,經被告同意上開報價,並約定付款期限為完工後30 天需驗收及開發票,票期30天,原告遂於107年8月間依約施 作上開服務,且由原告出具統一發票予被告。詎原告完工後 ,被告遲不付款,且經多次催討未果。爰依兩造間維修服務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服務費合計165,48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維修服務單、離心 式冰水機運轉記錄表、年度保養檢查報告、統一發票等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經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揭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維修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5, 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而已,毋庸就其聲明為准駁之 諭知,併依職權諭知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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