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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救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宇杰 代 理 人 廖穎 相 對 人 思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尹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至相對人公司任職,但相對人並未 於聲請人就職之日,投保勞工保險,導致聲請人離職後,未 能取得失業請領資格,導致受有失業請領給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等損害。聲請人已失業甚久,且聲請人因交通工具受 損而支付修繕費用,存款已用罄,配偶又即將臨盆,聲請人 生活困頓而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聲請人並顯無勝 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 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查,聲請人業已釋明其 生活開銷及失業窘境,可見聲請人已無餘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據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證據,其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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