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宇杰
代 理 人 廖穎
相 對 人 思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尹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至相對人公司任職,但相對人並未
於聲請人就職之日,投保勞工保險,導致聲請人離職後,未
能取得失業請領資格,導致受有失業請領給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等損害。聲請人已失業甚久,且聲請人因交通工具受
損而支付修繕費用,存款已用罄,配偶又即將臨盆,聲請人
生活困頓而無力支付
訴訟費用,
本件訴訟聲請人並
非顯無勝
訴之望,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
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經查,聲請人業已釋明其
生活開銷及失業窘境,可見聲請人已無餘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據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證據,其並非顯無勝訴之
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