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王枝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龍策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8,
666元(原告就
系爭土地及建物原8分之1
拍定金額合計為354,333
元,上訴人就系爭土地及建物除個人
應有部分8分之1外,並
公同
共有8分之1,合計為8分之2,價額即為354,333元×2=708,666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