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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王枝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龍策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8, 666元(原告就系爭土地及建物原8分之1拍定金額合計為354,333 元,上訴人就系爭土地及建物除個人應有部分8分之1外,並公同 共有8分之1,合計為8分之2,價額即為354,333元×2=708,66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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