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王枝財
被
上訴人 群龍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秉詳
被上訴人 王銓成
王仲煌
王文生
王錦坤
謝王采婕
王新富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
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王枝財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5日內
繳納,並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
2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憑。因上訴人
逾期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證。
揆諸前揭規定,上訴
人之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