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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王枝財 被上訴人  群龍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 被上訴人  王銓成       王仲煌       王文生       王錦坤       謝王采婕       王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 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王枝財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5日內 繳納,並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 2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因上訴人 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上訴 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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