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展鉅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總
被 告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
序仍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31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
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3元,該裁定已於10
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
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按,依前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