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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簡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展鉅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總 被   告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31日以107年度沙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 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3元,該裁定已於10 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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