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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簡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凃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永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 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 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 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 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 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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