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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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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3號 原   告 黃秀珍 訴訟代理人 楊瑞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祥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載明被告佑鎂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   提出其戶籍謄本。 二、請求範圍僅載「1、車傷維修費用2、駕駛人上下班及業務交   通費用3、事件處理公司請假4、精神賠償金」,並未載明究   為何人對何人為何具體金額之請求,並如何計算得出各該具   體金額,原告應載明前開各項請求究為何人對何人為何具體   金額之請求,並如何計算得出各該具體金額;並應提出載明   其各項具體請求之事實、理由及行照、駕照、估價單及發票   (須載明工資、零件各為多少)、依據證明資料等,繕本併逕   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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