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簡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62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達榮即達榮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