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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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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簡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90號 原   告 景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虹昭 被   告 葉雪鈺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以 107年度沙補字第1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2,37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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