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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0號 原   告 景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虹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雪鈺間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28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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