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開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章得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長億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