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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5號 原   告 王尤玲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陣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提出被告和唐建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 三、提出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 四、如有被告已死亡,並應提出其除戶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應為當之   聲明及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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