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5號
原 告 王尤玲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卓陣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所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提出被告和唐建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
三、提出
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
四、如有被告已死亡,並應提出其除戶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及其所有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應為
適當之
聲明及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