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9號
原 告 群龍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秉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枝財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王金花於起訴前已死亡,請具狀就王金花部分撤回起訴
,並追加其所有
繼承人為被告。
二、說明原告起訴後取得
應有部分8分之1,是受讓於何人?並提
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