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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29號 原   告 群龍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秉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枝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王金花於起訴前已死亡,請具狀就王金花部分撤回起訴   ,並追加其所有繼承人為被告。 二、說明原告起訴後取得應有部分8分之1,是受讓於何人?並提   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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