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31號
原 告 展鉅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總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新興營造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49號),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915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