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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31號 原   告 展鉅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總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興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64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9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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