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4號
原 告 同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寶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榮華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9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