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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沙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5號 原   告 張聰敏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勝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   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   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   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萬元」核其性質,係屬   因定期給付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其   離職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而原告為00年00月00   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其計算自106年11月1日   迄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   算,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按首揭規定,應以10年期間之薪   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8,000,000元(計算式   :150,000×12×10=18,00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0,4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   1,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85,2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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