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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小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綠盈國際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銘 訴訟代理人 黃一用 被   告 馮譯嫺 訴訟代理人 張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22日起任職於原告公司,擔 任操作員一職,然於107年5月4日即提出辭職書,任職未滿3 月即離職,依被告所簽立之新進人員切結書第(七)條約定 :本人因故辭職時當依勞基法規定之天數內預告公司,未依 規定預告或未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違約金壹萬元。查被告 任職於原告公司未滿3個月即因個人因素離職,且未依勞基 法規定為預告,自應給付原告上開違約金,共計新臺幣(下 同)10,000元,上開金額經原告屢次催討,然被告均置之不 理,再三推拖,今仍未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給付。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被告離職原因是因為原告違反勞動基準法。是原 告叫我在辭職書上寫因個人因素自行離職,我本來要寫公司 違反勞基法規定。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院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3月22日起任職於原告公司,擔 任操作員一職,並簽有新進人員切結書,其中第七點約定 員工因故辭職時當依勞基法規定之天數內預告公司,未依 規定預告或未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違約金1萬元,然被 告於107年5月4日提出辭職書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 簽名之辭職書、新進人員切結書等為證,信為真正。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 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 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 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本件被告抗辯,係因原告違反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所以離職等情,業據本院向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調閱原告勞動檢查記錄,經該局以108年5月15日中市勞 動字第1080029062號函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記載,臺中 市政府勞工局於107年6月4日至原告公司檢查,發現2項違 反規定事項為:「1.查貴單位勞工馮譯嫺107年4月工資為 新臺幣26,760元【本薪11,600元+生產獎金9,000元+全勤 獎金2,000元+伙食津貼2,160元+(績效+良率獎金2,000元 )=26,760元】、調撥出勤時數429元,惟貴單位未依規 定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未經勞工同意,逕以「福利金 」為由,自馮譯嫺107年4月薪資中扣除新臺幣150元。2. 查貴單位勞工馮譯嫺107年4月延長工作時間總計16.4小時 【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計4小時(加給4/3 ),休息日再延長工作時間12.4小時(加給5/3)】,馮 員當月工資為新臺幣26,760元【本薪11,600元+生產獎金 9,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伙食津貼2,160元+(績效+良 率獎金2,000元)=26,760元】,至少應給付延長工作時 間工資新臺幣2,899元(26,760/240X4/3X4+26,760/240X5 /3X12.4=2,899元),惟貴單位僅給付新臺幣429元(調 播出勤時數),不足薪資2,470元」,故認為原告公司違 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並命即日改善。此 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抗辯係因原告公司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所以辭職等情, 應屬實在。本件原告公司既有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第6款之情事,則被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符合 上述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此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 定,係為保護勞工權益之強制規定,不容當事人以契約方 式約定排除其用。本件原告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 作報酬,及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 之情形,故被告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屬合法,原告依 兩造簽訂之新進人員切結書(四)、(七)點之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原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