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32號
原 告 鋐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聰義
被 告 紀村田即保靈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5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950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