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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小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 原   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卿 被   告 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異議,視 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