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390號
原 告 華品文化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卿
被 告 陳俊豪即旺成寵物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後,經被告聲明
異議,視
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9日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