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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反訴原告  潘家富 訴訟代理人 廖月娥 原告久申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潘家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潘家富提起反訴並追加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 於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8,88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反訴裁判費7,600元, 應再補繳反訴裁判費2,53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