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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