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