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業
被 告 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路○○○○號1樓、被告和運
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臺北市○○區○○路○○○號15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
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