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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業 被   告 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林牡丹即信福汽車商行 住所地為桃園市○○區○○里○○路○○○○號1樓、被告和運 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為臺北市○○區○○路○○○號15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 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