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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吟美、林芳穀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