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惠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吟美、林芳穀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