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鎵泓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黎金明
被 告 友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友懋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祥
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
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證人詹淑芳到庭證稱,
兩造所簽訂引進移工之合約,其所依
據之經濟部工業局函文效期為3年,所以每3年就和原告簽訂一次
合約(見本院卷二第114頁)。而兩造不爭執原告所主張為被告
引進之20名移工,其中有15名是依據兩造間100年所簽訂之合約
、另5名是依據103年間所簽訂引進。則原告所主張之20名移工,
是否另有分別於第一次簽約後,每3年各與被告另簽訂一次合約
?事屬不明,此涉及兩造間合約是否有3年效期之爭點,有再為
調查之必要。原告就此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如另有每3年簽約
一次之情,應提出就所引進之20名移工與被告歷次簽約之合約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