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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鎵泓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黎金明 被   告 友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友懋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祥 訴訟代理人 吳灌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日下午4時35分在本 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證人詹淑芳到庭證稱,兩造所簽訂引進移工之合約,其所依 據之經濟部工業局函文效期為3年,所以每3年就和原告簽訂一次 合約(見本院卷二第114頁)。而兩造不爭執原告所主張為被告 引進之20名移工,其中有15名是依據兩造間100年所簽訂之合約 、另5名是依據103年間所簽訂引進。則原告所主張之20名移工, 是否另有分別於第一次簽約後,每3年各與被告另簽訂一次合約 ?事屬不明,此涉及兩造間合約是否有3年效期之爭點,有再為 調查之必要。原告就此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如另有每3年簽約 一次之情,應提出就所引進之20名移工與被告歷次簽約之合約書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