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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被上訴人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上 訴 人 友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