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景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曾達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色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
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