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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怡品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枝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鳳如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