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怡品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枝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鳳如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2,9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