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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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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茵必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