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新生汽車貨運行
法定
代理人 黃碧玉
視同
上訴人 王昭富
被 上訴人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109年4月1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具狀提出
異議,其真意應屬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並未明確表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範圍,如全部不
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69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3480元;如依其異議狀所陳述「請詳加審酌新生汽車貨運行負
擔車輛維修費用6萬9392.4元之部分負擔」等語,其本意
乃僅就
此部分金額之裁判不服,則其上訴利益為6萬939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上訴人應確認其上訴不服
之範圍,另行具狀為具體之表明,並依該不服之範圍補繳上訴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