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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新生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視同上訴人 王昭富 被 上訴人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109年4月1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具狀提出異議,其真意應屬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並未明確表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範圍,如全部不 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6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80元;如依其異議狀所陳述「請詳加審酌新生汽車貨運行負 擔車輛維修費用6萬9392.4元之部分負擔」等語,其本意乃僅就 此部分金額之裁判不服,則其上訴利益為6萬939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上訴人應確認其上訴不服 之範圍,另行具狀為具體之表明,並依該不服之範圍補繳上訴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