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嘉茂生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禮信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鄧人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
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