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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8 年度沙簡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嘉茂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禮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鄧人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